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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yin)行(xing)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yin)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

2022-03-17 10:22

銀行業金融(rong)機構與(yu)融(rong)資(zi)擔(dan)保公司

業務合作指(zhi)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以下簡稱“銀擔合作”)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銀擔合作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tiao) 本指引(yin)所稱(cheng)(cheng)銀行業金(jin)融機構(gou)(以下簡稱(cheng)(cheng)“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min)共和國境(jing)內(nei)依法設(she)立的商業銀行、農(nong)村(cun)信用合作(zuo)社等吸(xi)收公眾存(cun)款的金(jin)融機構(gou)以及政策(ce)性銀行。

  本指(zhi)引所稱融(rong)資擔保(bao)公司(si)(si)(以下簡稱“擔保(bao)公司(si)(si)”)是指(zhi)符合《融(rong)資擔保(bao)公司(si)(si)監督(du)管理(li)條(tiao)例(li)》設立條(tiao)件,依法(fa)經(jing)(jing)監督(du)管理(li)部門批準設立,經(jing)(jing)營融(rong)資擔保(bao)業務的(de)有(you)限責任公司(si)(si)和股份(fen)有(you)限公司(si)(si)。

  本指(zhi)引所稱客戶是(shi)指(zhi)已(yi)獲(huo)得銀行與(yu)擔保(bao)公司雙方授信額度,兼(jian)具借款人(ren)和被擔保(bao)人(ren)雙重身份的企(事)業法人(ren)、其(qi)他(ta)組織(zhi)或自然人(ren)。

  本(ben)指引所稱監督(du)管理(li)部門是(shi)指省、自治區、直轄市(shi)人民(min)政府確定的負(fu)責(ze)本(ben)行政區域內融資擔(dan)保公司(si)監督(du)管理(li)工作的部門。

  第三條 銀擔合作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自愿原(yuan)則(ze)(ze)。銀擔合(he)作雙方應(ying)當遵(zun)循(xun)自愿原(yuan)則(ze)(ze)達成合(he)作意向,任何單(dan)位和個人不得非(fei)法干預。

  (二)平等(deng)原則。銀(yin)擔合(he)作雙方(fang)法律地位平等(deng),一方(fang)不得將自己的(de)意志(zhi)強加給(gei)另一方(fang)。

  (三)公平(ping)誠(cheng)信原則。銀擔合作雙方(fang)應當遵循(xun)公平(ping)原則確定雙方(fang)權(quan)利和義務;行(xing)(xing)使權(quan)利、履行(xing)(xing)義務應當遵循(xun)誠(cheng)實信用原則,不得(de)損害對方(fang)及(ji)第三方(fang)合法權(quan)益。

  (四)合(he)規審慎(shen)經營原則(ze)。銀擔合(he)作(zuo)雙方應當遵(zun)守(shou)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建(jian)立可持(chi)續的、合(he)規審慎(shen)經營的合(he)作(zuo)模式。

  第四條 銀擔合作雙方應當根據國家政策導向,主動作為,加強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和互利雙贏,在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方面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

第二章 機(ji)構(gou)合作(zuo)規(gui)范(fan)

  第五條 銀行應當就與擔保公司合作制定專門的管理制度,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和權限、合作標準、合作協議框架內容、日常管理、合作暫停及終止等內容。

  第六條 銀行應當綜合考量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資本金實力、風控能力、合規情況,信用記錄及是否加入再擔保體系等因素,科學、公平、合理確定與擔保公司合作的基本標準,并向申請合作的擔保公司公開。

  銀行(xing)可考(kao)慮地區差異,授(shou)權分支機構在總行(xing)統一規定的基礎(chu)上細化與(yu)擔保(bao)機構合作的具(ju)體標準(zhun)。

  第七條 銀行不得與下列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合作,已開展擔保業務合作的,應當妥善清理處置現有合作業務:

  (一)不(bu)持有融(rong)資擔(dan)保業(ye)務經營許可證;

  (二)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guan)監管(guan)規定,已經或可能遭受處(chu)罰、正常經營受影響的;

  (三)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zhi)行人名單的;

  (四)被列入工商(shang)行(xing)政管理部門(men)經(jing)營異(yi)常名(ming)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e)名(ming)單(dan)的;

  (五(wu))被(bei)全國信(xin)用(yong)(yong)信(xin)息(xi)共享(xiang)平臺歸集(ji)和列入國家企業信(xin)用(yong)(yong)信(xin)息(xi)公示系統(tong)的(de)其(qi)他領(ling)域失信(xin)黑名單(dan)的(de)。

  第八條 銀擔合作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合作協議應當包括業務合作范圍、合作期限、授信額度、風險分擔、代償寬限期、信息披露等內容。

  第九條 銀擔合作雙方可約定在下列范圍內開展業務合作:

  (一)融資擔(dan)保業務(wu):包括貸款擔(dan)保、票據承(cheng)兌(dui)擔(dan)保、信(xin)用證擔(dan)保及其他(ta)融資擔(dan)保業務(wu);

  (二)非融資擔(dan)保(bao)業(ye)務(wu):包(bao)括投標擔(dan)保(bao)、工程(cheng)履約擔(dan)保(bao)、訴訟(song)保(bao)全擔(dan)保(bao)及其他非融資擔(dan)保(bao)業(ye)務(wu);

  (三(san))其他合法合規業(ye)務。

  第十條 銀行應當依據擔保公司的資信狀況,依法合理確定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

  第十一條 鼓勵銀擔合作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優勢互補的原則合理分擔客戶授信風險,雙方可約定各自承擔風險的數額或比例。

  第十二條 客戶債務違約后銀行可給予擔保公司一定的代償寬限期。寬限期內,銀擔合作雙方均應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

  第十三條 擔(dan)保公司(si)因再(zai)擔(dan)保獲(huo)得業務(wu)增信或風(feng)險分擔(dan)的,銀行(xing)應當在(zai)風(feng)險可控(kong)、商(shang)業可持續(xu)的前(qian)提下,在(zai)合作(zuo)準入、放(fang)大倍(bei)數、風(feng)險分擔(dan)、貸款(kuan)等方面(mian)給予適當(dang)優惠。

  第十四條 銀擔合作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對方收取合作協議、保證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銀擔合作雙(shuang)方(fang)應當建立良(liang)好的信(xin)(xin)息溝通機(ji)制并對獲取(qu)的對方(fang)信(xin)(xin)息履行保密義務,除根據法律法規(gui)、監督管理(li)部門和司法機(ji)關要求或(huo)經(jing)對方(fang)同意外,不得向第(di)三(san)方(fang)披露合作過程中獲取(qu)的對方(fang)信(xin)(xin)息,不得利(li)用(yong)獲取(qu)的信(xin)(xin)息損害對方(fang)利(li)益。

  第十(shi)六條 銀(yin)行(xing)應當(dang)根據合(he)(he)作(zuo)協(xie)議約定,將與擔保(bao)公司合(he)(he)作(zuo)范圍內的本(ben)行(xing)信(xin)貸政策、重點(dian)業務(wu)領域、重點(dian)業務(wu)品種、信(xin)貸業務(wu)操(cao)作(zuo)流程等及時告(gao)知(zhi)合(he)(he)作(zuo)擔保(bao)公司。

  擔保公司應當及(ji)時、完(wan)整(zheng)、準確地提供與銀行合(he)作的申報材料,并且應當根據合(he)作協議約(yue)定按期向(xiang)合(he)作銀行披露公司治理情(qing)況(kuang)(kuang)、財(cai)務報告、風(feng)險管理狀況(kuang)(kuang)、資本金構成及(ji)資金運用(yong)情(qing)況(kuang)(kuang)、擔保業(ye)務總體情(qing)況(kuang)(kuang)、從其他銀行獲取授(shou)信情(qing)況(kuang)(kuang)及(ji)其他重要事項(xiang)等相關信息、資料。

  銀行可按照(zhao)合作協議約定的方式對合作擔(dan)保公(gong)(gong)司(si)進(jin)行資信核查,擔(dan)保公(gong)(gong)司(si)應當給予積極(ji)配合。

  第十七條 擔(dan)保公(gong)司出現下(xia)列情(qing)形之一的(de),應(ying)當在約(yue)定的(de)期限(xian)內書面通知(zhi)銀行:

  (一)變更注冊資本;

  (二(er))法定代(dai)表人、主要(yao)股東、公(gong)司名稱、公(gong)司住所發生變更;

  (三)發生合作協議約定的大額代償(chang);

  (四)涉及合作協議約定(ding)的重大(da)經濟糾紛或訴訟;

  (五)涉(she)嫌重大違(wei)法(fa)違(wei)規行為被行政機關、司法(fa)機關調查(cha)或處罰(fa);

  (六)被解(jie)散(san)、被撤銷或被宣告(gao)破產;

  (七)合作協議約定的(de)可能影響銀擔合作的(de)其他重大情形。

  第十(shi)八條 銀擔合(he)(he)作雙方應當在合(he)(he)作協議有效(xiao)期內(nei)保持合(he)(he)作的(de)持續性和(he)穩定(ding)性,避免合(he)(he)作政策頻(pin)繁調整。合(he)(he)作協議有效(xiao)期內(nei)任(ren)何一方不得無故單方暫停或終止合(he)(he)作。

  第十九條(tiao) 銀(yin)擔(dan)合作雙方可以約定,當出現(xian)下列情(qing)形之(zhi)一(yi)的,銀(yin)擔(dan)合作暫停或終(zhong)止:

  (一)合作協議到(dao)期,雙(shuang)方(fang)未(wei)續期或未(wei)達(da)成新的協議;

  (二)一(yi)方(fang)不履(lv)行(xing)合作協議規(gui)定或存在違法違規(gui)行(xing)為,嚴(yan)重影響另(ling)一(yi)方(fang)利益的;

  (三(san))銀行或(huo)(huo)擔保(bao)公司(si)與客戶串通,惡意套(tao)取銀行信貸資(zi)金(jin)或(huo)(huo)騙取擔保(bao)公司(si)代償資(zi)金(jin)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銀(yin)擔(dan)合作正常進行的情況。

  第二十條 銀行應當積極改進績效考核(he)和風(feng)(feng)(feng)險(xian)(xian)問責機制,在業(ye)務風(feng)(feng)(feng)險(xian)(xian)可控基(ji)礎上,提高(gao)對小(xiao)微企業(ye)和“三農”融資擔保貸款的風(feng)(feng)(feng)險(xian)(xian)容(rong)忍(ren)度。

  第二十一條 銀擔合(he)作雙方(fang)應當(dang)采取(qu)措施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san)農”融(rong)資(zi)成本。雙方(fang)應當(dang)合(he)理確(que)定客戶的、費(fei)(fei)率收取標準,不得(de)以任何(he)理(li)由和(he)任何(he)形式向客(ke)戶收取合同約定(ding)以外的其(qi)他費(fei)(fei)用,不得(de)占用客(ke)戶貸(dai)款。銀行(xing)對(dui)擔保公司承擔代償風險的小(xiao)微企(qi)業和(he)“三農”貸(dai)款,應(ying)當(dang)按照國家政策導(dao)向要求采(cai)取適當(dang)的利率優惠措施。

  第二(er)(er)十二(er)(er)條 中國融(rong)資(zi)擔(dan)保(bao)(bao)業協(xie)會和中國銀行業協(xie)會應在有關部(bu)門(men)指導下,綜合(he)運(yun)用全國信(xin)(xin)(xin)用信(xin)(xin)(xin)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xin)(xin)(xin)用信(xin)(xin)(xin)息公(gong)示系統及相應的(de)信(xin)(xin)(xin)息抽查制(zhi)度,加快開展擔(dan)保(bao)(bao)公(gong)司(si)信(xin)(xin)(xin)用記錄(lu)工作,建立(li)銀擔(dan)合(he)作信(xin)(xin)(xin)息共享平臺。銀行應當逐(zhu)步加大(da)對擔(dan)保(bao)(bao)公(gong)司(si)信(xin)(xin)(xin)用記錄(lu)和第三方信(xin)(xin)(xin)用評(ping)級結果的(de)運(yun)用,將(jiang)其作為確(que)定擔(dan)保(bao)(bao)公(gong)司(si)合(he)作內容的(de)重要(yao)參考(kao)因素。

第(di)三章 業務操作規(gui)范

  第二十三條 銀(yin)行(xing)和擔保公司可分別受理客(ke)戶(hu)(hu)申請或互(hu)相推薦客(ke)戶(hu)(hu)。客(ke)戶(hu)(hu)的選擇應當符(fu)合國(guo)家(jia)產業政策和銀(yin)行(xing)信貸政策。

  第二十四條 銀(yin)行(xing)(xing)和(he)擔(dan)保公司應當按照信貸條(tiao)件(jian)和(he)擔(dan)保條(tiao)件(jian),各自對擬合作(zuo)的(de)客戶(hu)進行(xing)(xing)獨立的(de)調查和(he)評審,任何一方(fang)不得(de)進行(xing)(xing)干預(yu)。

  銀行和擔(dan)保公(gong)司(si)應(ying)當運用金融信用信息(xi)基(ji)礎(chu)數據庫,報送和查(cha)詢客戶信息(xi),防(fang)范業務風險。

  銀行不(bu)得(de)降低對客戶還款能力的評審標(biao)準,不(bu)得(de)放松(song)貸(dai)前(qian)、貸(dai)中、貸(dai)后環節的各項管理要求。

  第二(er)十五條 擔保(bao)公(gong)司評審(shen)通過(guo)后,應當(dang)及時向銀行出具明確擔保(bao)決策意見(jian)的書面文件,供銀行審(shen)批使(shi)用。

  第二十六條(tiao) 銀行在(zai)審批(pi)(pi)銀擔(dan)合(he)作(zuo)業務中(zhong),應(ying)當(dang)優化審批(pi)(pi)流程,提高審批(pi)(pi)效率(lv)。審批(pi)(pi)通過后(hou),銀行應(ying)當(dang)及時與(yu)客戶簽(qian)署(shu)借款(kuan)(授(shou)信)合(he)同(tong)、與(yu)擔(dan)保公司簽(qian)署(shu)保證(zheng)合(he)同(tong)。

  第二十七條 銀擔合作(zuo)(zuo)雙方可(ke)以根據合作(zuo)(zuo)協(xie)議的(de)(de)約(yue)定內容制定專門的(de)(de)保證合同文本。采用銀行提供的(de)(de)保證合同格(ge)(ge)式(shi)文本的(de)(de),如(ru)格(ge)(ge)式(shi)文本內容與合作(zuo)(zuo)協(xie)議不一致,應當(dang)以特(te)別(bie)約(yue)定的(de)(de)方式(shi)在(zai)格(ge)(ge)式(shi)文本中予以明確。

  第(di)二十(shi)八(ba)條 擔保公司應當及時(shi)辦(ban)(ban)理(li)客戶提供的反擔保手(shou)續,有(you)抵、質押(ya)物的應當及時(shi)辦(ban)(ban)理(li)抵、質押(ya)登記等手(shou)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xing)在接到(dao)擔保(bao)公司放款通(tong)知后,應當(dang)及時(shi)按照(zhao)有關監管規定履行(xing)支(zhi)付手續(xu)。

  銀行應當根據(ju)擔保(bao)公司要求向擔保(bao)公司提供放款憑(ping)證復印件(jian)和信貸資(zi)金支付(fu)明細表(biao)。

  第三十條 授信業務持續期間,銀擔(dan)合作雙方應(ying)當按(an)照要求對客戶實施貸(保)后(hou)管理(li),及時(shi)共享客戶運營(ying)情況及風險(xian)預警信息,共同開展風險(xian)防范(fan)和(he)化解工作。

  第(di)三(san)十一條 授信業務到期前,銀(yin)擔合作雙方(fang)應當分(fen)別按照各(ge)自規定(ding)督促客戶準備歸還銀(yin)行(xing)資金。

  客(ke)戶(hu)正常(chang)歸還(huan)銀行(xing)資金(jin)的,銀行(xing)應(ying)當及時向擔(dan)(dan)保公司出具證明擔(dan)(dan)保責任解除的書面文件。

  第三(san)十(shi)二條 客(ke)戶未能(neng)按(an)期歸(gui)還銀(yin)行(xing)(xing)資(zi)金的,銀(yin)行(xing)(xing)應當立即通知擔(dan)保公司。銀(yin)擔(dan)合作(zuo)雙方均應在(zai)代償寬限期內進行(xing)(xing)催收、督促客(ke)戶履約。

  銀行應(ying)當在代(dai)償寬限期內書面通知擔(dan)保(bao)公司代(dai)償。

  代償(chang)寬限期內(nei)客戶歸還銀行資金的,銀行應當(dang)向擔(dan)保公司出具證(zheng)明擔(dan)保責(ze)任解除的書(shu)面文(wen)件;未能歸還銀行資金的,擔(dan)保公司應當(dang)及時代償(chang)。

  擔(dan)保(bao)公(gong)司代償后,銀行應(ying)當向擔(dan)保(bao)公(gong)司出具證明代償及擔(dan)保(bao)責任解除的書面文件。

  第(di)三(san)十三(san)條 擔保(bao)公司未能在代(dai)償寬限(xian)期內代(dai)償的,銀行可根據合(he)作協議(yi)和保(bao)證合(he)同(tong)約(yue)定,通(tong)過仲裁、訴訟等方式強制(zhi)擔保(bao)公司代(dai)償。

  第三十四條 擔保公司代償后(hou),銀行應當積極配合其對客戶(hu)的債(zhai)權追索。

  銀擔(dan)合作雙方約定風險分(fen)(fen)擔(dan)的,任何一方追索債權獲得的資金,應當在(zai)扣除追償費用后(hou)按約定的風險分(fen)(fen)擔(dan)比例(li)進行分(fen)(fen)配。

  第(di)三十(shi)五條 客戶(hu)出現(xian)違約(yue)事(shi)項達到(dao)銀(yin)行(xing)可以宣(xuan)布授信業務(wu)提(ti)前到(dao)期的條件時(shi)(shi),銀(yin)行(xing)應當及(ji)時(shi)(shi)通知擔(dan)保公司。擔(dan)保公司發(fa)現(xian)客戶(hu)經營(ying)異常的,應當及(ji)時(shi)(shi)通知銀(yin)行(xing)。

第四章 附則(ze)

  第三十六條 政府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保基金、信用保證基金等與銀行開展業務合作可參照本指引。

  擔保公司(si)與金(jin)(jin)融(rong)(rong)資(zi)產管理(li)公司(si)、信托公司(si)、財務公司(si)、金(jin)(jin)融(rong)(rong)租賃公司(si)、消費金(jin)(jin)融(rong)(rong)公司(si)、貸(dai)款公司(si)等依法設(she)立(li)的金(jin)(jin)融(rong)(rong)機(ji)構以及小額貸(dai)款公司(si)、融(rong)(rong)資(zi)租賃公司(si)、商業保理(li)公司(si)等開展業務合作可參(can)照本指引。

  第三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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