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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
融資(zi)擔(dan)保公司資(zi)產(chan)比例管理辦法(fa)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融資擔保公司專注主業、審慎經營,確保融資擔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償能力,優先保障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融資擔保(bao)公(gong)(gong)司應(ying)當按照本辦(ban)法規定(ding)經營管理各級資產(chan)。本辦(ban)法中(zhong)的資產(chan)比(bi)例應(ying)當根據融資擔保(bao)公(gong)(gong)司非(fei)合并(bing)財務報表計算。
第三條 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對融資擔保公司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er)章 資產分級
第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產按照形態分為Ⅰ、Ⅱ、Ⅲ級。
第五條 Ⅰ級資產包括:
(一(yi))現金;
(二)銀行存款;
(三)存(cun)出保證金;
(四)貨幣市(shi)場基金;
(五)國債、金融債券;
(六)可隨時贖回(hui)或三個月內到期(qi)的商業銀(yin)行理財(cai)產品;
(七)債券(quan)信(xin)用評級AAA級的債券(quan);
(八)其他貨幣資(zi)金。
第六條 Ⅱ級資產包括:
(一)商業銀行(xing)理財產品(不含第(di)五條第(di)六(liu)項);
(二)債券(quan)信用(yong)評(ping)級(ji)AA級(ji)、AA+級(ji)的債券(quan);
(三)對其他(ta)融(rong)資擔保(bao)公(gong)(gong)司或再擔保(bao)公(gong)(gong)司的股權投資;
(四)對在(zai)保客戶股(gu)權(quan)投資(zi)20%部分(fen)(包括但(dan)不限于(yu)優先股(gu)和普通股(gu));
(五)對在(zai)保客戶且合同期限六個(ge)月以(yi)內的委托貸(dai)款40%部分;
(六)不超過凈資產30%的(de)自用型房(fang)產。
第七條 Ⅲ級資產包括:
(一)對在(zai)保客戶股(gu)權投資(zi)80%部分以及(ji)其他股(gu)權類資(zi)產(chan)(包(bao)括但不(bu)限于優先股(gu)和普通股(gu));
(二)債券信用(yong)評級(ji)AA-級(ji)以下或無債券信用(yong)評級(ji)的(de)債券;
(三)投資購買的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產品、資產支持證券等;
(四)對在保客戶且(qie)合同期限(xian)六個月以內(nei)的委(wei)托貸(dai)款(kuan)60%部分,以及其他委(wei)托貸(dai)款(kuan);
(五)非自用型房(fang)產;
(六)自用型房產超出凈資產30%的部(bu)分;
(七)其他應收款。
第三章 資產比(bi)例管理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的60%。
第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Ⅰ級資產、Ⅱ級資產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70%;Ⅰ級資產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20%;Ⅲ級資產不得高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30%。
第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可將融資擔保公司的其他資產依據其流動性和安全性情況計入Ⅱ級資產、Ⅲ級資產,并將計入標準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財政專項資金在計算本辦法規定的Ⅰ級資產、Ⅱ級資產、Ⅲ級資產、資產總額以及資產比例時應予扣除。
第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建立動態的資產比例管理機制,確保資產等各項風險指標符合規定比例。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報送資產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情況,并適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合作對象披露前述情況。
第四章(zhang)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機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比例符合原有監管要求,但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不應晚于2019年末。逾期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