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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dan)保公司管理暫行(xing)辦法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022-03-17 09:17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ban)法

第一章(zhang)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qiang)對融資性擔(dan)保公(gong)司的監(jian)督管(guan)理(li),規范融資性擔(dan)保行為,促進(jin)融資性擔(dan)保行業健康(kang)發展,根據《中(zhong)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he)國公(gong)司法(fa)》、《中(zhong)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he)國擔(dan)保法(fa)》、《中(zhong)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he)國合同(tong)法(fa)》等法(fa)律規定,制定本辦法(fa)。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bao)是債權人約定(ding),當(dang)被擔(dan)保(bao)(bao)(bao)人不(bu)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shi),由擔(dan)保(bao)(bao)(bao)人依法承擔(dan)合(he)同(tong)約定(ding)的擔(dan)保(bao)(bao)(bao)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fa)所稱(cheng)融(rong)資(zi)性(xing)擔(dan)保(bao)(bao)公司是指(zhi)依法(fa)設立,經營融(rong)資(zi)性(xing)擔(dan)保(bao)(bao)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ban)法(fa)所稱監(jian)管(guan)部(bu)門是(shi)指省、自治區(qu)、確定的負責監(jian)督管理(li)本轄(xia)區融資性(xing)擔(dan)保公司的部門(men)。

第三條  融資性(xing)擔保公司應(ying)當以安全性(xing)、流動性(xing)、收益性(xing)為經營原(yuan)則,建立的可(ke)持續模式(shi)。

融資性擔保公(gong)司與企業、銀(yin)行(xing)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de)業務往來,應當遵(zun)循誠實守(shou)信的(de)原則,并遵(zun)守(shou)合同的(de)約(yue)定。

第四(si)條  融資性(xing)擔保(bao)公司依法開(kai)展(zhan)業務,不受任何機關(guan)、單位(wei)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wu)條  融(rong)資性擔(dan)保(bao)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ban)法的規定,不得損(sun)害(hai)國家利益(yi)(yi)和社會(hui)公共利益(yi)(yi)。

融資性擔保公司(si)應當(dang)為(wei)客(ke)戶保密,不(bu)得(de)利用客(ke)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ren)何與擔保業(ye)務無關或有損(sun)客(ke)戶利益(yi)的活動。

第(di)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si)開展業務應(ying)當遵守公平競爭的(de)原則(ze),不(bu)得從事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gong)司由省、自治(zhi)區(qu)、直轄(xia)市人民政(zheng)府(fu)實施屬地管(guan)理。省、自治(zhi)區(qu)、直轄(xia)市人民政(zheng)府(fu)確(que)定(ding)的監(jian)(jian)管(guan)部門具體負責本(ben)轄(xia)區(qu)融資性擔保公(gong)司的準入、退出(chu)、日常監(jian)(jian)管(guan)和,并(bing)向國務(wu)院建立的(de)融資性擔保業務(wu)監(jian)管報告工作。

第二章(zhang) 設立、變更和(he)終止

第八條(tiao)  設立融資(zi)性擔保(bao)公司(si)及其(qi)分支機構,應(ying)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經批準(zhun)設立的(de)融資性擔保(bao)公(gong)司及其分支(zhi)機(ji)構(gou),由監(jian)管(guan)部門(men)頒發,并憑該許可證向部門申請注冊登記(ji)。

任(ren)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men)批準不得經營融資(zi)性擔(dan)保業務,不得在名(ming)稱中使(shi)用融資(zi)性擔(dan)保字樣,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gui)另有規(gui)(gui)定的除外。

第(di)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dan)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jian):

(一)有符合(he)《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公司法》規定(ding)的(de)章程。

(二(er))有具(ju)備持續出資能力(li)的股東。

(三(san))有符合本辦法規定(ding)的注冊資本。

(四(si))有符(fu)合任職資格的董(dong)事、監(jian)事、和合格(ge)的從業(ye)人(ren)員。

(五(wu))有健(jian)全的組織機構、內部(bu)控制(zhi)和風險管理制(zhi)度。

(六)有(you)符合要求的營(ying)業(ye)場(chang)所。

(七)監管部(bu)門規(gui)定的其他審慎性(xing)條(tiao)件。

董事、監(jian)事、高級管(guan)理人員和從業(ye)(ye)人員的(de)資格管(guan)理辦(ban)法由融資性擔保(bao)業(ye)(ye)務監(jian)管(guan)部(bu)際(ji)聯席(xi)會(hui)議另行制定(ding)。

第十條  監(jian)管部(bu)門根據當地實(shi)際(ji)情況(kuang)規(gui)定(ding)融資性擔保公司(si)注冊(ce)資本的(de)最低限額,但(dan)不(bu)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shi)一(yi)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bao)公司,應(ying)向監管部門提(ti)交下列文件、資料(liao):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ni)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經(jing)營范圍(wei)等事項。

(二)

(三(san))章程草案。

(四)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以及持有(you)注冊資本5%以上(shang)股東的(de)資信證明(ming)和有(you)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gao)級管理人員的(de)資(zi)格(ge)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he)規劃。

(八)營業(ye)場所證明材料。

(九(jiu))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qi)他文(wen)件、資料。

第十二條(tiao)  融資性擔(dan)保(bao)公司有下(xia)列(lie)變(bian)更事(shi)項(xiang)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一)變(bian)更名稱。

(二)變更(geng)組織形式(shi)。

(三)變更注(zhu)冊資本。

(四)變更

(五(wu))調整業(ye)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ren)員。

(七)變(bian)更持有(you)5%以(yi)上(shang)股權的股東。

(八)分(fen)立(li)或(huo)者合并。

(九)修改(gai)公司章程。

(十)監管部門(men)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dan)保公(gong)司(si)變更事(shi)項涉及公(gong)司(si)登記事(shi)項的,經(jing)監管部(bu)門審查批(pi)準后,按規定(ding)向工商行(xing)政管理部(bu)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di)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kua)省(sheng)、自治(zhi)區、直轄市設(she)立分支機(ji)構的,應當征(zheng)得該(gai)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men)同意,并經(jing)擬設(she)立分支機(ji)構所在地監管部門(men)審查批準(zhun)。

第十四條  融(rong)資(zi)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chu)現公司章程規定的需要解(jie)散(san)的,應當經監(jian)管部門審查批準(zhun),并憑批準(zhun)文件及時(shi)向工商(shang)行政管理部門申請(qing)注銷(xiao)登記。

第十五條  融(rong)資性擔保公(gong)司有重大違法(fa)經(jing)營行(xing)為(wei),不予撤銷將(jiang)嚴重危害(hai)市場(chang)秩序、損(sun)害(hai)公(gong)眾利益的,由(you)監管部(bu)門予以撤銷。法(fa)律(lv)、行(xing)政(zheng)法(fa)規另有規定(ding)的除外。

第十六(liu)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si)解散(san)或被撤銷的,應當(dang)依法成立進行清(qing)算(suan)(suan),按照(zhao)債務(wu)清(qing)償計劃及(ji)時(shi)償還有關(guan)債務(wu)。監管部門監督其清(qing)算(suan)(suan)過程。

擔(dan)保(bao)責任解除前,公(gong)司(si)股(gu)東不得(de)分配公(gong)司(si)財產或從公(gong)司(si)取得(de)任何利益(yi)。

第十七(qi)條(tiao)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neng)清(qing)償(chang)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qing)償(chang)全部債務或(huo)者明顯(xian)缺乏的,應當依法實施(shi)破產。

第三章(zhang) 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  融資(zi)性擔(dan)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zhun),可以經營(ying)下列(lie)部分或全部融資(zi)性擔(dan)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

(三(san))

(四(si))

(五)擔保。

(六)其他(ta)融資性擔保業(ye)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si)經監管(guan)部(bu)(bu)門批準,可以兼營下(xia)列部(bu)(bu)分或全部(bu)(bu)業務(wu):

(一)

(二)、預付款擔保(bao)、工(gong)程履(lv)(lv)約擔保(bao)、尾付款如(ru)約償(chang)付擔保(bao)等(deng)履(lv)(lv)約擔保(bao)業務。

(三)與擔保(bao)業務有(you)關的融(rong)資咨(zi)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wu))監管部門規定(ding)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tiao)  融資(zi)性擔保公司(si)可以為其他融資(zi)性擔保公司(si)的(de)擔保責(ze)任提供和辦理業(ye)務(wu),但應當同(tong)時(shi)符(fu)合以(yi)下條件:

(一)近(jin)兩年(nian)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jian)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shen)慎(shen)性(xing)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ye)務的融資(zi)性擔保公司除需滿(man)足前款規定(ding)的條件外,注冊資(zi)本(ben)應當不低于人民(min)幣1億元,并連續(xu)營業(ye)兩年以上(shang)。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si)不得(de)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kuan)。

(二)發放貸款。

(三)

(四)受托投(tou)資。

(五(wu))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dong)。

融資性擔保(bao)公(gong)司從事非法集資活(huo)動(dong)的(de),由有關部(bu)門依法予以查處(chu)。

第四章 經營規(gui)則和風險(xian)控制(zhi)

第(di)二(er)(er)十二(er)(er)條(tiao)  融資(zi)性擔保(bao)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jian)全,完善議事規則(ze)、決(jue)策(ce)程(cheng)序和內(nei)審制度,保(bao)持(chi)公司治理(li)的有效性(xing)。

跨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設(she)立(li)分(fen)支機構的融資(zi)性擔(dan)保公司(si),應當(dang)設(she)兩名(ming)以上的獨立(li)董事。

第二(er)十三(san)條  融(rong)資(zi)性(xing)擔(dan)(dan)保(bao)公司應當建(jian)立符(fu)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dan)(dan)保(bao)評(ping)估制(zhi)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he)處置制(zhi)度、和突發事(shi)件應急機(ji)制(zhi),并制(zhi)定嚴格規范的(de)業(ye)務操(cao)作規程(cheng),加(jia)強對擔保項(xiang)目的(de)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融(rong)資性擔(dan)保公司應(ying)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rong)、法(fa)律、技術等方面(mian)具(ju)有相(xiang)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zi)治區、直轄市設(she)立分支機(ji)構的(de)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she)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合(he)規(gui)官(guan)、首席風險官(guan)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zi)格,并(bing)具有融資(zi)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shi)五條  融資性(xing)擔保公司應當(dang)按照等要求,建立健全,真實地(di)記(ji)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ying)成果和現金流(liu)量。

第二十六條  融資性(xing)擔(dan)(dan)保(bao)公司收(shou)取的擔(dan)(dan)保(bao)費,可根(gen)據擔(dan)(dan)保(bao)項目的風(feng)險(xian)程度,由融資性(xing)擔(dan)(dan)保(bao)公司與被擔(dan)(dan)保(bao)人自主(zhu)協商(shang)確定(ding),但不得違反(fan)國(guo)家有關規(gui)定(ding)。

第二十七條(tiao)  融(rong)資性擔保(bao)公司(si)對單個(ge)被擔保(bao)人提(ti)供的(de)融(rong)資性擔保(bao)責任余(yu)額不得超(chao)過(guo)凈資產的(de)10%,對單個(ge)被擔保(bao)人及(ji)其提(ti)供的(de)融(rong)資性擔保責任(ren)余(yu)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de)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ti)供的(de)擔保責任(ren)余(yu)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de)30%。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  融(rong)資(zi)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zi)金進行投(tou)資(zi),限于國債(zhai)、金融(rong)債(zhai)券及大型企業等信用等級(ji)較高的(de)固定收益(yi)類(lei)金融產(chan)(chan)品,以(yi)及不存在(zai)利益(yi)沖(chong)突且總額不高于凈(jing)資產(chan)(chan)20%的(de)其他投(tou)資。

第三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gong)司不(bu)得為其母公(gong)司或子(zi)公(gong)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shi)一條  融資性擔(dan)(dan)保公司應當按(an)照當年擔(dan)(dan)保費收入的50%,并(bing)按不低(di)于當年(nian)年(nian)末擔(dan)(dan)保(bao)責(ze)任余(yu)額1%的(de)比例提取(qu)(qu)擔(dan)(dan)保(bao)賠(pei)償準(zhun)備金。擔(dan)(dan)保(bao)賠(pei)償準(zhun)備金累計(ji)達到當年(nian)擔(dan)(dan)保(bao)責(ze)任余(yu)額10%的(de),實行差額提取(qu)(qu)。差額提取(qu)(qu)辦法和擔(dan)(dan)保(bao)賠(pei)償準(zhun)備金的(de)由監管部(bu)門另(ling)行制(zhi)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gong)司狀況和的需要,提出(chu)調高(gao)擔保賠償準備金(jin)比例(li)的要求(qiu)。

融(rong)資性擔(dan)(dan)保公司應(ying)當(dang)對擔(dan)(dan)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擔(dan)(dan)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si)與債權人應當按(an)照協商一致的原則(ze)建(jian)立業務關系,并在合同(tong)中明確(que)約(yue)定承擔擔保責(ze)任(ren)的方(fang)式。

第(di)三(san)十三(san)條  融資性擔(dan)(dan)(dan)保(bao)公司辦理(li)融資性擔(dan)(dan)(dan)保(bao)業務,應當與被擔(dan)(dan)(dan)保(bao)人(ren)約定(ding)在擔(dan)(dan)(dan)保(bao)期間可(ke)持續(xu)獲(huo)得(de)相(xiang)關(guan)信(xin)息并有權對相(xiang)關(guan)情況進(jin)行核實(shi)。

第三十四條(tiao)  融資性擔保(bao)(bao)(bao)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bao)(bao)(bao)期間被擔保(bao)(bao)(bao)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dui)被擔保(bao)(bao)(bao)人的信用輔導和(he)監督,共同維護雙方(fang)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tiao)  融資性擔保公司(si)應當按照監管(guan)部(bu)門的規(gui)定,將(jiang)公司(si)治(zhi)理情況、、風險管理狀況、及運用情況、擔保(bao)業務總(zong)體情況等信(xin)息(xi)告(gao)知相(xiang)關債權人。

第(di)五章 監督管理

第(di)三十六條(tiao)  監管部門應(ying)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si)信息資料收集、整理(li)、統計分(fen)析制度(du)和監管記分(fen)制度(du),對經營及風險狀(zhuang)況(kuang)進行(xing)持續監測(ce),并于每(mei)年6月(yue)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si)上一年度(du)機(ji)構概覽(lan)報(bao)告(gao)。

第三十(shi)七(qi)條  融資性(xing)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xiang)監管部門報(bao)送經營(ying)報(bao)告(gao)、財務(wu)會計報(bao)告(gao)、合法合規報(bao)告(gao)等文件和(he)資料。

融資(zi)(zi)性擔保公(gong)司(si)向監管機構提交(jiao)的各類(lei)文件和(he)資(zi)(zi)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ba)條  融資(zi)性擔保(bao)公(gong)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zi)本(ben)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guan)部(bu)門(men)應當根據審慎監管(guan)的(de)需要(yao),適時提(ti)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de)資本(ben)質量和(he)要求。

第三十九條(tiao)  監管部門(men)根(gen)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rong)資性(xing)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shi)、監事(shi)、高級管理人員進(jin)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guan)情況(kuang)進(jin)行說明或進(jin)行必要的整改(gai)。

監(jian)管部(bu)門(men)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quan)人通報所監(jian)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wei)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shi)條  監(jian)管(guan)部門根據監(jian)管(guan)需要,可以(yi)對融(rong)資性擔保(bao)(bao)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rong)資性擔保(bao)(bao)公司應當予(yu)以(yi)配合,并按照監(jian)管(guan)部門的要求(qiu)提供(gong)有關文(wen)件、資料。

現場檢查(cha)時,檢查(cha)人員不得(de)少于2人,并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cha)通知書和相關證件(jian)。

第四(si)十一條  融(rong)資性(xing)擔保公司發(fa)生擔保詐騙、金額可(ke)能(neng)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以及(ji)(ji)董事、監(jian)事、高級(ji)管(guan)理人員涉及(ji)(ji)嚴重違(wei)法、違(wei)規等重大事件時(shi),應(ying)當(dang)立即采取應(ying)急(ji)措施(shi)并向監(jian)管(guan)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gong)司(si)應(ying)當(dang)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董(dong)事會(hui)等會(hui)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shi)三條  融(rong)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qing)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du)審(shen)計(ji),并將審(shen)計(ji)報告及時報送(song)監管部門。

第四(si)十四(si)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guan)部門建立融資(zi)性擔(dan)保(bao)(bao)行業(ye)突(tu)發(fa)事件(jian)的發(fa)現、報告和處置制(zhi)度,制(zhi)定(ding)融資(zi)性擔(dan)保(bao)(bao)行業(ye)突(tu)發(fa)事件(jian)處置預(yu)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cuo)施(shi)和處置程(cheng)序,及時、有效地(di)處置融資(zi)性擔(dan)保(bao)(bao)行業(ye)突(tu)發(fa)事件(jian)。

第四(si)十五(wu)條  監(jian)管(guan)部(bu)門應當于每年年末全(quan)面分(fen)析評估本轄區(qu)融(rong)資性(xing)擔(dan)保行業年度發展(zhan)和監(jian)管(guan)情況,并于每年2月(yue)底前向融(rong)資性(xing)擔(dan)保業務(wu)監(jian)管(guan)部(bu)際聯席(xi)會議(yi)和省、自治區(qu)、直轄市(shi)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qu)上(shang)一年度融(rong)資性(xing)擔(dan)保行業發展(zhan)情況和監(jian)管(guan)情況。

監(jian)管部(bu)門應當及時(shi)向融(rong)資性擔保業務監(jian)管部(bu)際聯席會議(yi)和省、自治(zhi)區、直轄(xia)市人(ren)民政府報(bao)告(gao)本轄(xia)區融(rong)資性擔保行(xing)業的(de)重大風險事(shi)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tiao)  融資性擔保行業(ye)建立,履(lv)行自(zi)律(lv)、維權(quan)、服務等(deng)職責(ze)。

全國性(xing)的融資(zi)性(xing)擔(dan)保(bao)行(xing)業(ye)自律組織(zhi)接受融資(zi)性(xing)擔(dan)保(bao)業(ye)務監管(guan)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  征信管理部(bu)門應當將融(rong)資(zi)性擔保公(gong)司的有(you)關(guan)信息(xi)納入(ru)征信管理體系,并為融(rong)資(zi)性擔保公(gong)司查詢相關(guan)信息(xi)提供服務(wu)

第(di)六章 法律責(ze)任

第四十八條  監(jian)管(guan)(guan)部(bu)門從事監(jian)督管(guan)(guan)理工(gong)作的人員有下列(lie)情形之一的,依(yi)法(fa)給予(yu)行(xing)政(zheng)處分;構成(cheng)犯(fan)罪(zui)的,依(yi)法(fa)

(一(yi))違反規(gui)定審批融資性擔(dan)保公司的(de)設(she)立、變更、終(zhong)止以及業務范圍的(de)。

(二)違反規定對(dui)融資性擔保公(gong)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wei)依照(zhao)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bao)告重大風險事件(jian)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wei)反法(fa)律法(fa)規(gui)及本辦法(fa)規(gui)定(ding)的行為(wei)。

第四十九條  融資性擔(dan)保(bao)公(gong)司違反法(fa)(fa)律(lv)(lv)、法(fa)(fa)規(gui)及本辦法(fa)(fa)規(gui)定,有(you)(you)關(guan)法(fa)(fa)律(lv)(lv)、法(fa)(fa)規(gui)有(you)(you)處(chu)罰(fa)規(gui)定的,依(yi)照其規(gui)定給予(yu)處(chu)罰(fa);有(you)(you)關(guan)法(fa)(fa)律(lv)(lv)、法(fa)(fa)規(gui)未(wei)作(zuo)處(chu)罰(fa)規(gui)定的,由(you)監管部門責令(ling)改正,可以給予(yu)警告、罰(fa)款;構成犯罪的,依(yi)法(fa)(fa)追究刑(xing)事責任(ren)。

第五十條(tiao)  違反本辦法(fa)第八條(tiao)第三(san)款規定,擅(shan)自經(jing)營融(rong)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guan)部門依法(fa)予(yu)以取締并(bing)處(chu)(chu)罰;擅(shan)自在名稱(cheng)中使用融(rong)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ling)改正,依法(fa)予(yu)以處(chu)(chu)罰。

第七(qi)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以外(wai)的融(rong)資(zi)性擔保(bao)機構(gou)從事融(rong)資(zi)性擔保(bao)業(ye)務參(can)照本辦(ban)法(fa)的有關規定執行(xing),具體實施(shi)辦(ban)法(fa)由省(sheng)、自治區、直轄(xia)市人(ren)民政府另行(xing)制定,并報融(rong)資(zi)性擔保(bao)業(ye)務監管部際聯席會(hui)議備案。

外(wai)商投(tou)資(zi)的融資(zi)性擔保(bao)公司適(shi)用本辦(ban)法,法律、行政法規(gui)另有規(gui)定的,依照(zhao)其規(gui)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li)辦法由省、自治區(qu)、直轄市人民政(zheng)府(fu)另行制定,并(bing)報融資性擔保業(ye)務監管部(bu)際(ji)聯席會議(yi)備案。

第五十(shi)二條  省、自治(zhi)區(qu)、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ben)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shi)細則并報融資性擔保(bao)業務監管部際聯席(xi)會議備案。

第五(wu)十三條  本辦(ban)(ban)法(fa)施行前(qian)已經設(she)立的融資性擔保公(gong)司不符合本辦(ban)(ban)法(fa)規定(ding)(ding)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qian)達(da)到本辦(ban)(ban)法(fa)規定(ding)(ding)的要求。具體規范整(zheng)頓方案,由省、自(zi)治(zhi)區(qu)、直轄(xia)市人民政府制定(ding)(ding)。

第五十四(si)條  本辦法(fa)自公布之日(ri)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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